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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大荔县教育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司法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行政执法主体、职责、处罚事项及权限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机关:大荔县教育局
(二)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大荔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中队。
(三)执法人员名录:详见附件
二、行政执法中队职责
1.负责全县教育系统法治 *** 建设、法治宣传、法治教育、法律常识普及工作,引导师生员工增强法治意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2.负责全县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
3.对全县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依法查处教育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5.依法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执法监督工作。
三、行政处罚事项
(一)学校管理
1.对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处罚
2.对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3.对学校或教育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4.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5.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6.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产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7.对学校违法使用校车行为的处罚
8.对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培训机构)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罚
9.对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10.对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11.对民办学校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12.对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13.对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处罚
14.对民办学校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处罚
15.对民办学校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16.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处罚
17.对民办学校章程未按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18.对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19.对民办学校及其出资人违法取得回报行为的处罚
20.对民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处罚
21.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22.对民办学校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检的处罚
23.对民办学校的资产未与其他资产分开,未设立学校独立银行账号的处罚
24.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 *** ,骗取钱财的处罚
25.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26.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27.对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招生的处罚
28.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 *** 员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处罚
29.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 *** 员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30.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 *** 员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处罚
31.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 *** 员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处罚
32.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 *** 员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33.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 *** 员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处罚
34.对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 *** 员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处罚
35.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 *** 员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36.对校外培训机构无证经营的处罚
37.对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培训内容的处罚
38.对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培训时间的处罚
39.对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培训人员的处罚
40.对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培训收费规定的处罚
41.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举办竞赛的处罚
42.对校外培训机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的处罚
43.对校外培训机构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处罚
44.对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的处罚
45.对职业学校违反《职教法》的处罚
46.对职业学校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 *** 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处罚
(二)教师管理
47.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48.对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处罚
49.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罚
50.对在职教师参与 *** 补课的处罚
(三)学生管理
51.对考生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52.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 *** 行为的处罚
53.对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试舞弊行为的处罚
(四)学前教育管理
54.对违规办园的处罚
55.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56.对幼儿园或者个人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处罚
57.对幼儿园或者个人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
58.对幼儿园或者个人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
59.对幼儿园或者个人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处罚
60.对幼儿园或者个人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61.对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
62.对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等行为的处罚
63.对幼儿园未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幼儿食物、药物中毒、患传染病交叉感染以及触电、烫伤、冻伤、摔伤或走失等事故的处罚
64.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施的处罚
65.对不执行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的处罚
(五)教材管理
66.对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的处罚
67.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68.对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的处罚
69.对用地方课程教材或其他教材代替国家课程教材,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形的处罚
70.对违法教材编写修订有关规定,擅自改动审定后的教材内容的处罚
71.对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的处罚
72.对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的处罚
73.对教材内容植入商业 *** 或变相商业 *** 的处罚
74.对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教材审核、选用等工作的处罚
75.对其他教材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六)科学技术管理
76.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的处罚
77.对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处罚
78.对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的处罚
79.对虚构、伪造科研成果,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或者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处罚
80.对从事科学技术活动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处罚
81.对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处罚
82.对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处罚
(七)其他管理
83.对未按法律规定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行为的处罚
84.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85.对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违纪的处罚
86.对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 *** 用字违规的处罚
87.对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四、行政执法权限
权限:本局执法工作仅限于本县区域的教育行政执法工作
办公地址:大荔县东城街道办北新街39号
*** 举报 *** :0913-3266032
附件:大荔县教育局执法人员名录
监督举报 *** :0913-3266029
邮箱:dljyjjjc@163.com
为持续深化作风建设,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大荔县教育高质量发展,按照县纪委《关于印发2022年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荔纪发〔2022〕10号)要求,结合大荔县教育实际,将教育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整治任务: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着力整治跨学区招生、择校热、高价生等违规违纪问题,着力解决上学难、入园难问题;巩固“双减”成果,着力解决校外培训机构 *** 变异开展学科类培训、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等问题;严肃查处在校教师 *** 补课、在编不在岗、兼职创收、强制或变相要求学生购买教辅材料、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收取或使用课后延时服务费等问题。
学校在职教师开班补习班是不允许的,教育部有规定:假如在职教师开补习班必须要办理相关的手续,才合法的。
而且要根据学校规章规定,学校不允许的话,你领证也不能开补习班。
无论是在职教师私自开补习班,还是相关培训机构开班,都必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教育部门的办学资格证,没有许可证就开班教学就是超范围违规经营。在职教师开补习班须有办学资格证,这是一定要遵守。
大荔县教育局关于禁止在职公办教师举办各类补习班培训班的通知
一、全县中小学教师私自不得以任何借口利用假期、双休日组织学生进行 *** 补课;不得组织动员学生参加各类培训班、补习班、特长班;
禁止在职教师 *** 从事家教活动,严禁学校和教师强迫、动员、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 *** 家教;在职教师不得到校外各种 *** 补习班、培训班带课。
二、全县各中小学校,尤其是城区各校,要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做到思想动员到位、政策宣传到位,检查监督到位,教育和引导教师遵守纪律、依法执教、廉洁从教。各校要与教师签订不乱办班、不乱补课、不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任课的承诺书。
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指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文化教育培训学校、中心、自考辅导站、包括假期办班)的开办必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扩展资料
大荔县教育局关于禁止在职公办教师举办各类补习班培训班的通知
四、任何学校不得向举办补习班、培训班、特长班的教师和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办学场所,如有此行为的,必须立即整改,否则追究该校校长责任。
五、本通知下发前,凡私自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特长班、培训班,以及非法办学机构举办各类培训班的教师,应一律停止并退还所收费用。
本通知下发后,私自举办或参与举办收费补习班、培训班、特长班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立即停止办班,退还所收费用外,对于参与办班的在职公办教师学年度内取消一切评优秀、职称评定资格并通报批评,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对进行 *** 家教的教师特别是特级教师、名师、教学能手等,给予撤销荣誉称号、直至取消其教师资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禁止在职公办教师举办各类补习班培训班的通知
陕西省大荔县2022年冬季能开学。
根据大荔县教育局文件精神,小学将于12月12日恢复线下教学。为妥善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安全有序复学。
大荔县,隶属于陕西省渭南市,位于陕西关中渭北平原东部。
大荔县教育局 *** 号码:0913-3222165
大荔县教育局相关信息:
所在城市:渭南 大荔县
详细地址:北大街39号
所属分类:区县级 *** 机关
工作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统筹城乡教育体制改革政策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教育教学改革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指导全县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工作。
三、承担全县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 教育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县中小学入学、招生政策和计划;指导全县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统筹规划、管理全县民办教育;组织协调对口教育援助工作。
四、制定全县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评估标准,并负责教育督导和评估;负责全县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的教育工作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提高职业学院(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组织实施民族地区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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